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0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0713號債權人創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四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本件依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之住所,無從送達,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並陳明送達地址及利息起算日,逾期而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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