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處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話機貳台、傳真機壹台、電話答錄機壹台、計算機壹台、錄音帶貳捲、六合手冊壹本、六合彩簽單拾伍張、香港六合彩倍數表壹張及規章壹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五九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再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就本案扣押物即電話機二台、傳真機一台、電話答錄機一台、計算機一台、錄音帶二捲、六合手冊一本(詳九十七年保管字第六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五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是本件扣案之電話機二台、傳真機一台、電話答錄機一台、計算機一台、錄音帶二捲、六合手冊一本及聲請書所漏載(附於警卷)之六合彩簽單十五張、香港六合彩倍數表一張、規章一紙,均係賭博之器具,依前揭之說明,就上開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