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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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敏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身栽 代理人 蔡隆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3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4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翊學┌───────────────────────────────────────────┐│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王秋貴 │京城商業銀行西港分│敏翔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30日│79,422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