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芳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創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正確之退票理由單,並請釋明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金額與貴公司聲請狀及本票正本所載不符)。
二、債務人藍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創儀器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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