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沈美佑 相對人 徐方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下同)132年2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2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期限為20年,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第1個月至第12個月按聲請人定儲利率加年利率0.92%計算,第13個月至第
240個月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1.38%)加年利率
1.12%計算,目前利率為年息2.5%,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上開借款遲延繳納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相對人並簽立同一內容之借款契約書共1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相對人應給付3,360,53
9元及自10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0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之違約金。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應立即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楠梓│右昌│五│872│建│55.00│全部││├─┼───┼────┼────┼────┼────────┼─┼──────┼────┼──┤│2│高雄│楠梓│右昌│五│873│建│37.00│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03│高雄市楠梓區右│高雄市楠梓區右│加強磚造│1層:52.50││全部│││││昌一巷134之1號│昌段五小段872│1層樓房│騎樓:2.26││││││││地號││合計:54.76││││├─┼──┼───────┼───────┼──────┼───────┼─────┼──┼─┤│2│48│高雄市楠梓區右│高雄市楠梓區右│加強磚造│1層:36.84││全部│││││昌一巷134號│昌段五小段873│1層樓房│合計:36.84││││││││地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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