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添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添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余添進㈠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0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1年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