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傳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傳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傳勝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100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