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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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82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楊青山 反訴被告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翊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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