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47號聲請人 李孟修中華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中華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之第一行中關於「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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