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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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原告 古富能 被告科技部(NationalSciencecouncil)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起訴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原告指稱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核相關卷證,未有何自訴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情,原告於刑事訴訟未經起訴前,即遽行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其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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