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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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5號聲請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天得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江信賢律師蔡麗珠律師 簡涵茹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陳思潔 律師 王進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變更股東名簿事件,聲請由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千廣播公司)為被上訴人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繫屬中,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將其所持有上訴人之股份60萬股轉讓予聲請人,嗣於
102年2月1日再將其所持有上訴人之股份10萬股轉讓予聲請人大千廣播公司,被上訴人並同意由聲請人大千廣播公司就其受讓部分承當本件訴訟,有股份轉讓證明書影本2份為證,惟上訴人不同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
2項規定,聲請准其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第三人經兩造同意或法院以裁定許其承當訴訟後,原當事人脫離訴訟,由該第三人接替續行訴訟,如原當事人僅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一部分予第三人,而未脫離訴訟,即與承當訴訟本旨不符,且致訴訟複雜化而延滯,他造當事人亦有遭受額外不利益之虞(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上訴人將其所持有之上訴人股份
110萬股,其中70萬股部分,先後轉讓予聲請人大千廣播公司,故應由聲請人大千廣播公司就其受讓部分承當訴訟,惟查本件為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將其股東名簿上被上訴人持股變更為110萬股、股款變更為1200萬元,則依聲請人之主張,被上訴人仍持有股份40萬股,並未因而脫離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此與承當訴訟本旨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大千廣播公司受讓部分承當本件訴訟,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