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8號原告 林天得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謝凱傑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鄭植元 律師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