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博森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之被害人證詞、被告供述、手機2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報告、光碟翻攝畫面等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221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其中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原審已經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102年1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15日延長羈押2個月。茲查被告羈押期間至102年6月14日即將屆滿,本院於102年5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