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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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41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陳惠坤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聲請人所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93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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