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寶絹 被告 朱文賢 上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9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