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保安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裕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裕明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2年4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