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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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73號、100年執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陳明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