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一)字第83號原告乙○○○
號兼訴訟代理甲○○被告丁○○被告威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