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2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92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傅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