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號
聲請人即原告甲○○
乙○○丙○○丁○○戊○○被告臺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庚○○○○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聲請許可以己○○(住:台南縣新營市五興里一○一號之二)為輔佐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許可。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李怡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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