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85號聲請人 張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日。㈡敘明以年息百分之七請求票據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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