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吳秀蘭 (兼 陳錦鳳 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珍 (即陳錦鳳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紋 (即陳錦鳳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娟 (即陳錦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金聰 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850元×占用面積384平方公尺=326,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