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乾 原被告晶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根據原告之起訴狀所載,包括價值為新台幣(下同)5,700,912元之物品(即起訴狀所載附件一所示物品)及不明價值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起訴狀所載附件二所示建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20號執行卷宗審核,卷內亦無資料可供認定前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價值為何,經通知原告5日內陳報,原告迄今仍未陳報,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前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額,並連同前述5,700,912元部分之物品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莊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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