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上訴人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華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 律師
李漢鑫 律師被上訴人瑞佑電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戊○○,住高雄市鎮七五號」「被上訴人乙○○○」應分別更正為「被上訴人丙○○,住高○○○區○○路○○○號」「被上訴人甲○○」。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徐璧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