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上訴人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璿伊 律師被上訴人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2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資金需求,由其法定代理人陳主望向伊借款,伊乃於民國98年12月16日、25日,向訴外人即伊父親 張聖原 調借現金,分別匯款美金(以下除註明幣別為新臺幣者外,其餘均同)9萬5,500元、30萬元(均含各10元之匯費),合計39萬5,500元(下稱系爭款項)至上訴人在大眾銀行敦化分行之帳戶,而與上訴人間成立金錢消費借貸關係。且上訴人收受系爭款項後,作為公司經營之用,如認兩造間無消費借貸合意,則上訴人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伊受有損害。又伊當時任職上訴人公司總經理,並無為上訴人籌措資金之義務,伊因上訴人之資金需求而匯款予上訴人,亦屬無因管理而對張聖原負有債務。爰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39萬5,500元本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伊未向被上訴人借款,係被上訴人偽造不實之SSG公司發票,挪用伊公司款項40萬4,034.81元,被上訴人將系爭款項匯至伊帳戶,係回補前開挪用之部分金額,伊收受系爭款項,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被上訴人亦非為伊管理事務,而負有系爭款項之債務,自非屬無因管理。被上訴人另偽造不實之SSG公司發票,將該公司就「米拉梅庫存片」(MiramaxLibrary)之授權金8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致訴外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屬威望公司)匯款150萬元(下稱系爭匯款),而溢付SSG公司70萬元,英屬威望公司已將此筆對被上訴人70萬元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伊,伊已通知被上訴人該債權之讓與,並為抵銷之意思表示。經抵銷後,被上訴人對伊已無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係以:被上訴人將系爭款項匯入上訴人在大眾銀行敦化分行所設帳戶,有匯款單可證。且依被上訴人寄予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主望及訴外人即上訴人財務人員 吳振宇 之電子郵件內容所示,堪認兩造對於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上訴人提出之SSG公司負責人 林威 (JohnnyLin)之聲明書、印信盤點卡、訴外人 鄭雅 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之證述,均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於97年間挪用上訴人資金40萬4,034.81元。況SSG公司97年9月17日之40萬4,034.81元發票上記載付款明細為支付「DragMeToHell、WerewolfChroniclesandMr.Friendly、OpenRoad、GoodandBottleShock」訂金、上開影片及「Pandorum」預付版稅、「CannesCosts」、「EasternPro,BeKindRewindandDaninRealLife」版稅等費用,上訴人亦不否認已取得各該影片之授權,自無從證明其受有損害。另英屬威望公司臺灣分公司於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事件審理中,提出SSG公司製作之威望付款明細表(下稱SSG公司明細表)記載SSG公司於100年5月31日自英屬威望公司收受150萬元,用以支付包括「米拉梅庫存片」(MiramaxLibrary)之80萬元、SSGAdvancedFee(1of3)之10萬元、TheBeaverNOD之7萬5,000元,及Lionsgate-GreatHopeSprings、CabinIntheWoods、SeekingAFriend、Nurse3D、WhattoExpect、Thriller5、SeeifICare、Fred3D、Go
odDeeds及Rapturepalooza等10部影片之52萬5,000元,與被上訴人100年5月30日電子郵件所附SSG公司發票之明細所載影片相同,英屬威望公司就該等影片亦已取得授權,足認英屬威望公司於100年5月31日匯款予SSG公司之150萬元,非僅就MiramaxLibr
ary80萬元為付款,自難認被上訴人詐騙英屬威望公司溢付款70萬元。上訴人抗辯以其受讓自英屬威望公司該債權,與被上訴人之請求為抵銷,即屬無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SSG公司除於100年5月31日收得系爭匯款以支付包含GreatHopeSprings、CabinIntheWoods、Seekin
gAFriend、Nurse3D、WhattoExpect(下合稱GreatHopeSprings等5部影片)、Fred3D(與前開5部影片合稱GreatHopeSprings等6部影片)等計10部影片之授權金52萬5,000元外,尚於100年8月16日重覆收得英屬威望公司就GreatHopeSprings等5部影片之匯款14萬1,500元,且英屬威望公司並無Fred3D之授權。依SSG公司明細表所載包含該6部影片之款項52萬5,000元計算,被上訴人使英屬威望公司就該6部影片計溢付31萬5,000元。
另CabinIntheWoods即「詭屋」係訴外人藝都會有限公司代理發行,並非英屬威望公司代理發行,被上訴人竟使英屬威望公司除於100年8月16日支付該影片2萬8,300元(141,500/5=28,300)外,又於101年4月30日支付12萬元及12萬1,000元。致英屬威望公司受有支付予SSG公司CabinIntheWoods權利金26萬9,300元及溢付前開6部影片31萬5,000元,計58萬4,300元之損害。其已受讓英屬威望公司對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得與被上訴人主張之債權相抵銷等語(見原審卷三103至107頁)。觀上訴人提出之被上訴人100年5月30日電子郵件所附SSG公司發票之付款明細載有包括GreatHopeSprings等6部共10部影片授權金52萬5,000元(見一審卷一127、129頁),SSG公司付款明細表除記載100年5月31日收受上開52萬5,000元外,亦有100年8月16日GreatHopeSprings等5部影片收得14萬1,500元、101年4月30日Cabin
IntheWoods收得12萬元及12萬1,000元之紀錄(見原審卷二31、39頁),及所提出之原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記載「(被上訴人)代表英屬蓋曼威望公司與藝都會公司簽立『海豹神兵:英勇行動』影片合作發行合約書,明知上開影片合作發行合約……,並未包含藝都會公司享有版權之『詭屋』影片,…」(見原審卷三110頁),似非全然無稽。倘英屬威望公司對被上訴人有58萬4,300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上訴人合法受讓,能否謂其不得以之與被上訴人借款債權抵銷,洵非無疑。原判決未遑詳予審究,並說明其心證所由得,徒以SSG公司之發票已載明系爭匯款所支付之影片授權金,遽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