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7號原告 朱文淵
朱陳鳳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林虹如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