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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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繼字第14號聲請人 王培 被繼承人 林睦群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聲明人之大陸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資料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品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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