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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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被告乙○○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婚字第430號確認離婚無效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履行離婚協議之訴,惟原告已另提起本院110年度婚字第430號確認離婚無效之訴,該事件目前由本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茲因原告就上述兩事件請求分別審理,復因上開確認離婚無效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原告之訴有無理由,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卉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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