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91號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郭如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