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91號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郭如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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