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8號聲請人 郭浚芳 相對人 蘇素雅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001│109年1月16日│50,000元│109年2月15日│941676│├──┼───────┼─────┼──────┼────┤│002│109年1月16日│50,000元│109年3月15日│941677│├──┼───────┼─────┼──────┼────┤│003│109年1月16日│50,000元│109年4月15日│941678│├──┼───────┼─────┼──────┼────┤│004│109年1月16日│50,000元│109年5月15日│941679│├──┼───────┼─────┼──────┼────┤│005│109年1月16日│50,000元│109年6月15日│941680│├──┼───────┼─────┼──────┼────┤│006│109年1月16日│50,000元│109年7月15日│941681│├──┼───────┼─────┼──────┼────┤│007│109年1月16日│50,000元│109年8月15日│941682│├──┼───────┼─────┼──────┼────┤│008│109年1月16日│50,000元│109年9月15日│94168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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