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 陳彗玲 被告 陳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新台幣15,355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13,870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原告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44萬4,906元及自行繳納之裁判費1萬5,355元。茲原告以其當時誤算訴訟標的價額,致溢繳裁判費為由,檢具房屋稅籍證明書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以裁定准許退還所溢繳之裁判費1,485元在案。前開判決就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顯然錯誤, 爰依 首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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