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亦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亦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楊亦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5、882號、108年度訴字第687號、108年度訴字第1362號、109年度易字第89號、109年度訴字第144號、109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經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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