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金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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