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徐○○被告徐○○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318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