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幼卿 選任辯護人 林昀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