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國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抗字第7號抗告人 吳炳乾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就抗告部分併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111年度聲國字第4號裁定駁回。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