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8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聖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聖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聖宏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書狀名稱載為「刑事上訴狀」),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葉韋廷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