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1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顏 育翰 債務人 劉榮超 債務人 顏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劉榮超、 顏育翰顏金足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玖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顏育翰、顏金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
萬零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顏育翰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榮超、顏金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4筆,共計新臺幣46萬0,805元整(其中,劉榮超、顏金足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9萬0,197元整;顏金足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7萬0,60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顏育翰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4萬0,400元整(其中,劉榮超、顏金足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9萬0,197元整;顏金足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5萬0,20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榮超、顏金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榮超、顏│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0197│育翰、顏金│1月01日起││七六│││元│足││││├──┼───┼─────┼──────┼──────┼───────┤│002│新臺幣│顏育翰、顏│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50203│金足│1月01日起││七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榮超、顏│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197│育翰、顏金│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顏育翰、顏│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0203│金足│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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