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建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附表所示各罪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內部性界限),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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