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潤 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 律師
主文 陳金潤之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金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2月5日止,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2年2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亦經本院於102年1月9日判處有罪在案,是認應自102年2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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