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潤選任辯護人周佳弘律師被告陳志豪選任辯護人 王勝彥 律師被告 林婉菁 選任辯護人 郭世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潤、陳志豪、林婉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陸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檢察官因被告陳金潤、陳志豪、林婉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犯行提起公訴。
本院於101年1月6日訊問後,依卷證資料,認被告3人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陳金潤所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
7、9號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販賣對象高達8人,販毒次數高達41次;被告陳志豪所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號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販賣對象為3人,販毒次數高達13次;被告林婉菁所涉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至3號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販賣對象為2人,販毒次數高達7次,被告3人所供述情節,核與上揭證人即販毒對象有重大歧異,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被告3人所犯,均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畏罪逃亡可能性甚高,認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理之交互詰問或將來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裁定3人均自101年1月6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1年3月28日訊問期日訊問被告3人,被告3人均未坦承全部犯行,審以本案被告3人均涉重罪,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羈押原因,均仍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