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盜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因上訴人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並向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狀,其上訴期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六月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六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