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621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明益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