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5號

原告京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勳

訴訟代理人 許振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6西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委託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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