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告全創薪工程行即 王品翔
訴訟代理人 陳永鏻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9,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