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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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參拾玖萬柒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貸款,迄今仍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此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二、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自應依法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