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連弘學 被告甲○○
乙○○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