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林宜容 被告 楊碧霞 被告 楊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碧霞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6,025元〔計算式:430,000+〈1,199×39,179×195/10000〉=1,346,02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