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豊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營毒偵字第1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62條分別明文規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係於105年2月24日送達被告之住所,由其母 侯玉葉 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該判決書已合法送達,被告至遲應於105年3月7日前(2月24日+10日+2日在途期間)提起上訴,竟至105年3月21日始行上訴,有附卷被告提出之上訴狀中本院收狀之章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梁淑美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