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 鄭坤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再來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000元(計算式:270×3,200=864,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雅惠

更多裁判書